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教育厅、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全省教育系统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工作的相关精神,进一步开展和推动创建工作,根据《浙江省“巾帼文明岗”管理办法》和相关规定,结合建筑学系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创建活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倡导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为核心,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,引导广大女性教师积极投身“巾帼奉献,岗位建新功”活动,推动形成学本领、提素质、讲奉献、比业绩的良好氛围,为聚焦立德树人,培养新时代的建设者发挥巾帼力量。
第三条 本制度是巾帼文明岗人员应该遵循的基本守则。
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巾帼文明岗人员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
第五条 成立建筑工程学院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工作领导小组。组 长:姚民乐; 副组长:杨智慧; 成 员:汪平西、金荣科、王中峰、明七珍、刘芳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建筑学系,对创建活动进行计划、组织、指导、实施和监督。
第六条“巾帼文明岗”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求政治、业务素质硬,威信高,廉洁自律意识强,能以身作则,起表率作用。
第三章 学习制度
第七条 全体人员必须自觉参加政治、业务学习,了解国家时事政治、熟悉工作业务知识;
第八条 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结合,提高综合素质。
第九条 每周组织人员政治理论、业务知识交流学习会。
第十条 建立集中学习培训点名(考勤)制度。
第十一条 坚持每学期每位成员至少一次外出培训。
第四章 环境建设
第十二条 醒目场所设“巾帼文明岗”标识,设意见箱。
第十三条 公开巾帼文明岗人员、岗位职责、岗位守则、服务承诺等内容。
第十四条 全体成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创造整洁干净、优美舒适的办事环境。
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
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负责对巾帼文明岗岗员的考核,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。
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,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,目标与过程相结合,常规工作与个例事件相结合,师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。
第十七条 考核主要包括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。
1.德: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觉悟、政治理论水平、法治意识、工作态度、工作作风、道德品质、爱岗敬业精神等方面。
2.能:主要考核职业能力,如组织管理能力、科研能力、改革创新能力等。
3.勤: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、深入教书育人、指导学生、参加各种会议、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。
4.绩:主要考核工作实际效果。
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。等级由巾帼文明岗领导小组评审确定。优秀的比例为全体人员总数的15%,予以表彰。